河南省兰考县人高海涛实名举报

来源:网络  编辑:   时间:2022-09-26 12:08:37

关于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刑事审判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惠勤“”涉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犯罪的实名举报

尊敬的中央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我是高海涛,系(2018)豫1424刑初75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上的被告人,高海涛自2014年开始经单淼和毛旭东介绍在到商丘柘城县做开发房地产项目,在开发初期和过程中不断受到当地涉黑势力的单淼、李振江、刘峰等敲诈勒索,套路贷犯罪团伙的系统侵害,高海涛受让开发的博地公司1.8亿资产被这些人侵占殆尽,而且由于这些人与柘城县公、检、法有着紧密的非法勾结,高海涛不仅财产被侵占,还被以毋须有的罪名被柘城县公检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惠勤涉嫌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

在柘城县检察院2016年11月16日以合同诈骗罪对高海涛提起公诉,后经马献科主审法官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2月14日判处高海涛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刑14年并罚金10万元,后经上诉由商丘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指令柘城县法院重审,而王惠勤法官的重新开庭审理完全就是走过场,仅有半个小时,而且辩护人明确做无罪辩护,认为被告人高海涛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竟然依然做出有罪判决。王惠勤法官和张书勤院长2019年5月25号决定对高海涛在柘城县恒康医院监视居住,当日下午4点左右王惠勤和张书勤院长拿着材料出示给高海涛的二姐高继红看,并声称“已经向商丘中院申请无罪判决了,不要紧,如果无罪的话,你们需要写个不要求国家赔偿的保证书”,2019年5月27日高海涛二姐高继红把替高海涛写的如果判决无罪,保证不寻求国家赔偿的保证书用微信发给王惠勤法官,王惠勤还说把“(写的)可以,把时间写到明天吧”。然而,王惠勤法官又突然于2019年6月28日对高海涛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羁押在柘城县看守所,王惠勤法官于2019年8月29日以(2018)豫1424刑初75号判决对高海涛做出有罪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3年6个月刑罚,并罚金10万元;同时王惠勤在该判书中错误列举、认定“被害人”李振江、刘峰、岳光辉(曹其琛)、符海涛和牛超杰等以非法拘禁、恐吓、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逼迫高海涛签署的借款手续近5千万元,为上述所谓的“受害人”继续霸占、侵占高海涛和博地公司的资产提供协助。张书勤作为法院院长,王惠勤作为员额法官,玩弄司法权,陷害高海涛,已经涉嫌构成枉法裁判犯罪,事出反常必有妖,如此违背司法底线,受害人有理由怀疑他们必然有受贿的情形。

《本案的背景及基本事实》

为承包建筑工程,高海涛从河南兰考县前往柘城县单淼处交付30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后由于种种原因项目无法开工,单淼实际上涉嫌诈骗犯罪,拒不退还保证金,而高海涛在既拿不到项目又要不回保证金的情况下,被迫才选择了接手博地公司。

高海涛先后自带资金两千多万元投资在该项目中,后因资金紧张在没有融资渠道的情况下,高海涛不得不多次以明显不对等和显失公平的方式高息借贷并在出借人要求、恐吓、以及多次非法拘禁逼迫下,签订购房合同办理网签作为债权担保。不管是高息借贷或者签订购房合同作为保证,这些借款绝大多数发生在柘城当地,并且是由柘城当地人介绍,由柘城当地人在手续上签字作保。出借人之所以出借并且在要不回的情况下再次出借,借款均是柘城当地人引介,目的是为了高息;出借人在没有偿还的情况下再次出借是为了要价低于市价签订购房合同,从而获得已经完工、能够使用的房屋。

在此借贷期间,公司定期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利息达2000万以上。后来,一些人企图侵吞公司资产,居心叵测的恶意串通债权人对高海涛进行诬陷控告,进而控制公司,侵吞公司资产。博地公司项目五证齐全,借款全部用于生产经营,博地公司的9号楼、10号楼已经完工,具有实际履约能力,而高海涛的态度也一直是等房子盖好以后兑现合法债权。在博地公司停工后,高海涛也一直积极参与纠纷处理,力求偿还债务以及寻求合作使项目得以继续。

一、该案在审理中故意混淆法律适用,颠倒黑白。

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共计26页,编造虚假的开庭记录,审理查明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14人次债务2000余万,均已在该判决之前经过民事法庭审理结案或者撤诉,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没有所谓的恶劣影响。债权人明显存在套路贷涉嫌犯罪行为,而高海涛显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王惠勤法官采信虚假的套路贷放贷人的虚假陈述、虚假收据和虚假合同,未经调查,就确认债权和巨额利息,极端不负责任,该判决书说理部分仅占据半页篇幅且大多重复论述。该判决书认定内容不能使人信服,没有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

原审判决仅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般性规定,并未仔细适用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的详细的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文件,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文件,高海涛应当被宣告无罪。

二、王惠勤法官在明知本案不能同时满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条件的情况下仍判决有罪,涉嫌枉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 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依照上述法定,需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本案认定如下:

第一、“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本案高海涛没有采利用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其要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第二、“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本罪行为的对象应当是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非吸的对象人数众多且与行为人大多不认识,也不直接发生联系。而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都与行为人高海涛之间直接发生民事借贷关系,而且对象人数也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三十人。

就本案而言,高海涛与所谓的被害人之间形成的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没有所谓的被害人,只有为工程筹钱的债务人和为获得利息的债权人,而且债权人的高额利息都有购房合同作为担保。

三、高海涛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结合本案,高海涛最初借钱就是为了公司项目能够正常进行,博地公司工程项目五证齐全,借款全部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而后来债务逾期还不上,是在出借人要求、恐吓或逼迫下签订购房合同作为保证的,因此不存在上述第一条的情形。

四、王惠勤法官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国家公权力,作出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是典型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

1、本案所有涉及到欠款、借款、销售的纠纷,依法,均具有民事可诉权益,且该民事行为设立的过程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由于拖欠借款,禹风亮、刘雪华、李振江、牛超杰、李亚楠、邵海亮、王彦民、曹琪琛等均以民事案由起诉、判决、调解、执行,人民法院也均受理。在工程开发的过程中借款筹钱本是一个正常的、许多开发商都采用的一个渠道,出现借款逾期的情况时利用已经完工的房屋进行抵押也是一个正常的民事行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都指明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实质上仍应当按照民间借贷进行处理。因此,本案从始至终都是一个经济纠纷。

2、高海涛以博地公司的经营为由举债,以所得全部用于博地公司经营,其理由和用途一致。博地公司缺钱,急于用钱,是博地公司借钱时出借人了解的真实状况下自愿出借,不存在实施虚构、隐瞒的行为。所有所谓的被害人借款时均签订有借款合同,定期支付利息,后来由于资金链断裂,借款不能按时偿还,在出借人要求、恐吓、威胁或逼迫下签订购房合同作为保证,以借款保证为目的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具有合法性、有效性,无论司法理论或者实践中其借贷性质都是确定无疑的。基于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基于借款、出借人要求形成的所谓“抵押”,非法律意义上的抵押也不具有抵押效力,因而,无论其是否重复,均没有效力的情况下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复”,对此产生的后果由有过错方承担责任,而该责任限于民事责任范畴。

3、本案不仅没有调取和提供博地公司账目及销售公司账目,而且将高海涛被迫签订不公正的协议在本案中当做证据使用,法庭非但没有对高海涛反映的套路贷放贷人对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也没有将虚假债务、虚假诉讼的情形予以剔除。

四、张书勤院长和王惠勤法官另涉嫌受贿而滥用职权为涉嫌犯罪的巩磊和刘峰侵占博地公司资产提供便利。

1、张书勤院长和王惠勤法官滥用职权在高海涛非吸刑事案件审理期间以欺骗的方式让高海涛把博地公司转让给巩磊,为巩磊控制、侵占公司资产提供支持。

2018年10月17日开始,巩磊声称与柘城法院“张书勤院长有关系了”,要求高海涛把公司法人和控制权转让给他指定的孙鑫(巩磊岳父),巩磊多次与高海涛二姐高继红联系,说转让给他后他将注资公正处理公司的债务,而且说要给高海涛出40万保证金,给高海涛取保,而且张书勤也通过手机短信给高继红确认,可以把高海涛取保候审,“出来后把债还了,就不判了”高继红信以为真,后张书勤院长因为配合巩磊骗取法人代表和股权的事务违规把高海涛从看守所提出到法院7、8次,最后于2018年10月30日柘城法院还专门让法警以开庭的名义把高海涛从柘城县看守所提出来,带着手铐到柘城县工商局窗口签字办理股权转让和法人代表转让和变更手续。巩磊以空手套控制博地公司后,大肆侵占公司资产,涉嫌诈骗犯罪(另行控告)。

2、涉嫌伪造虚假调解书2份,对抗兰考法院对查封财产的执行工作。

五:王惠勤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造成了严重后果:

1、王惠勤法官的枉法裁判使高海涛受到不公正的刑罚迫害,失去人身自由3年6个月,本人精神极度濒临崩溃,还导致博地公司的开发资产1.8亿被悉数侵占。

2、判决书错误认定博地公司与刘峰之间的2634万元债务,致使巩磊和刘峰拿着虚假的欠条和该枉法裁判的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向兰考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威胁合法债权人郭卫东的债权实现,巩磊和刘峰因此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3、王惠勤法官主持再审期间故意把高海涛代表博地公司借袁济伟的50万元(月息5分)的债务认定为高海涛个人债务,并按照民事案件另案审理判决,让高海涛个人承担偿还责任,并以拘留高海涛作为威胁,让高海涛不敢上访、上诉。该笔款项确实由袁济伟把50万元借款转账给博地公司会计牛力,有转账记录为证,且有博地公司给袁济伟签署的购房合同和抵押手续为佐证。

4、张书勤院长帮助巩磊涉嫌伪造法院调解书并让巩磊和刘峰据以向兰考法院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行为造成合法债权人郭卫东的债权实现遇到层层障碍,到现在依然被巩磊、刘峰拖累在执行异议之诉过程中。2022年六月份,开封中院民三庭杨法官涉嫌枉法裁判,以柘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庭长王惠勤的枉法裁判刑事判决书为依据,知法犯法,采信非法证据和虚假债务进行定罪,层层阻挠债权人郭卫东实现正当权益,强行把五千万元公司合法资产判决给套路贷人刘峰,天理难容……

全国政法干警教育整顿十四督导组进驻商丘市后, 经过线索调查发现我的案件存在问题,并责成柘城县人民法院自查自纠,但王惠勤法官以及主要领导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大搞两面人,报团对抗督导组,互相推诿,避重就轻,逃避责任。最终无果。这就是荣获“”全省优秀基层法院“”等荣誉称号的柘城县人民法院秉持以公平公正,执法为民的所作所为,也是柘城县司法黑暗的一个缩影……

综上,张书勤院长和王惠勤法官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没有查清案件的实质情况,采纳和使用非法证据进行定罪。在审判中没有坚持独立审判的原则,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国家公权力使高海涛受到刑罚的迫害,变相帮助巩磊、刘峰、李振江等涉嫌犯罪的人员控制公司,掠夺、侵吞公司财产。王惠勤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不仅使高海涛和其他股东遭受牢狱之灾而且使1.8亿公司财产被套路贷放贷人侵占殆尽,投资人均身负巨额债务,有家难回,妻离子散。

 

河南兰考县人高海涛多年上访,举报无果,泣血恳求

 

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严查发生在商丘市柘城县的借用司法手段残害人民的恶劣行径,还人民法治和公正能够主持公平正义,彻查主要审理法官王慧琴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违法乱纪行为。

此致

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高海涛

身份证:410225196912030037

2022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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